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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
9 O. W" Q2 w3 p/ J2 o | 建社发[2006]1号 |  | |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| H! C7 g- m7 q- o! C
第一章 总 则 ! o6 f& t0 @2 t& Y% E
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,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,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根据南京市民政局《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 , g3 V, q7 V) ^' t' I ?2 P. r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,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,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,协助个人、家庭、团体、社区,发展、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。 b6 }7 v" e; N- }# Y; Q7 n
第二章 居民之家
; y; f$ ^1 }; o' ^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,接受政府资助,是具体聘用社工,组织、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。
2 W; r4 R9 g' G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: ! B9 T: ?: I! c& {
一、依据各项相关法规,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;
$ w+ M' I& ~+ f 二、对个人、家庭、团体、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;
5 h2 z7 Q0 g* C 三、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、整合、运用、分配与转介;1 ?. N3 X. G! |
四、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。 : y' c( _: E) x$ I" F, f
第三章 社工聘用
: F4 @, Y7 B* ?" l9 ]7 f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,须具备下列资格:
. s2 q. I0 D$ V& L' i) @7 | 一、21-40周岁;
( H. Q' ` S9 e4 O: o 二、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;
% |" [- t2 b9 n" T5 Z- V9 b" J6 ]% k 三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;
5 C6 ]7 Z: L9 |3 [* [ 四、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,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。, H8 M4 S1 @. r8 ]
特别优秀者,年龄、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,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,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。党员优先录用。 / T a; M* [8 n( r# _; v5 h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应聘社工: . X4 G. N1 |9 A \- U* K' ~
一、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;
6 I4 `2 M6 m+ `+ a4 t 二、受过刑事处分的;
9 C$ Q/ F- a% O7 k; ` 三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/ Y0 X) N4 {$ G0 c6 v. {: ` Q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,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,通过报名、笔试、面试、试用、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,全程向社会公开,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。 9 O, X& Y5 G9 [/ e r2 h9 E: g* ^
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,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。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,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,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。 * I: a6 u, g H5 q* s. H" z
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,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。
% ` l- H; n: @+ k/ e: u" Q e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(聘用)合同制,原则上一年一聘。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,享有《劳动法》规定的各项权利。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。
. M/ z) h9 v0 y* j/ p5 K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、女性满50周岁,不再续聘。高中以下学历者,不再续聘。
4 I% }3 W) q5 }; F) m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、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,按其要求执行。
/ I3 l4 b ?7 F' ^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
, o! O7 f2 `) r0 y% V* }% H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: 3 T# Q4 y) J! N
一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宣传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,密切联系群众,恪守职业道德。
. q2 g; Y/ D1 p 二、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,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,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。
; P9 V/ y7 t% W6 o2 Y: C: M4 ~* N 三、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、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,积极指导、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、居民骨干开展工作。
/ ?; B6 D4 }9 X2 @ 四、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及时向社区党组织、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,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。
+ a9 W f, e; b/ _4 ^% v 五、积极协助完成街道、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。 * c) V8 Z( k( V. m' q" d
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。
7 G3 A& I5 n3 u# b; @' v7 O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、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,必须真实可靠。 " ]. V9 i. L+ T3 u& ~
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,除业务主管机关外,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;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,未经司法许可,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。
) C( J; o1 U9 x5 y7 g G第五章 社工管理 5 X( P6 A" u6 t1 T1 h. x
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、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,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,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。
& @+ f% A% X2 U/ U2 n' S ?9 Z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,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,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,维护其合法权益,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。
; g( p8 F% {. s6 i8 x) C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。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,内容包括德、能、勤、绩等四方面,重点考核工作实绩,考核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3个等次。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,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。
0 E3 J2 |: z! u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。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、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。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,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、不予续聘。
, P+ v/ ]* p% k5 S1 X% M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、违反工作制度,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,按合同给予解聘。
7 O7 s: f5 W2 r第六章 社工待遇
7 L7 w" m! T8 j" m7 m, m4 {% p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。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,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、区民政局每年核定。 $ ?5 G/ X7 u' D' N
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,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%。
% R# e& r+ [& t2 F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。 9 X. {5 e7 e5 E6 z* ]
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、离职或被辞退的,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。
- a/ H/ q1 H- I+ m t" v! j+ q g! r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,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。 $ k* Q$ |! M4 A- H- A
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,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。
- W* Q& t1 V+ d+ _' P第七章 附 则 / x1 k9 z2 }; i5 C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c% F. w b, t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。 ' {! O2 |* ?8 Y, o# l: ?% 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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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o: y% h$ `, c2 D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. |1 k; K2 V2 b$ Y
2006年4月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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