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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% R( v9 E4 P0 `2 r* N/ q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
# y. S9 E. n0 T& t+ }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6 [) ^* V/ o- c5 ]# D$ d: h
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,发展老年事业,弘扬中华民族敬老、养老的美德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3 l7 V5 F7 I& b. }* t* ^
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。
! X! ?8 I! D# h) ^( Y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,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,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、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,实现老有所养、老有所医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。
: _; ^# i, A! A# p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。* t! ^, p: ~# f% x
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,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。
3 m1 `" y1 F: ?1 x6 O& E 禁止歧视、侮辱、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。3 u: B; {/ m+ F, M
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,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,使老年事业与经济、社会协调发展。" l4 A5 B4 ^! W' R$ [3 R' O
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,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,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0 {1 u8 u. l. V) B$ \- h0 K
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
% T( L5 F/ e+ ]) B 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。7 Y. ^. x) J& |$ h5 k
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,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,为老年人服务。
}% F/ {; t' Z* K' R# Z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,树立尊重、关心、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。
2 C" c* r$ t$ ^1 s3 i' m1 E 青少年组织、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。$ O8 ]/ }1 ]. Z! P
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。
! A2 W) Z/ p) j! t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、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。
* W/ n2 g9 l& l* ^ ]8 ^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,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。7 h# b/ V2 r- p7 D5 P) C2 E
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,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。
( i- n' L6 y; s7 l9 D, K8 D6 Q( i2 _1 @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$ S$ O" w3 f) y# e: ]& h1 v
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7 h+ r; ?) j) v' @/ U; Z/ i$ m
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
1 d: p+ u$ X, g3 i9 f7 U9 E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。, m ~5 {2 Q. {
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,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。8 c% L1 T# l- O
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。3 Y2 n2 T! U9 ?) Q5 J& {. u* e
老年人自有的住房,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。/ G7 c8 W3 o1 m
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,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,收益归老年人所有。4 N1 u3 v1 I% B8 K+ w7 Z l4 T& f
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- |7 U7 ]( K0 y+ Z
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9 t$ A! r9 e3 V. ~0 Y
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。
|; v6 K4 h/ f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( T- m# M0 N; z+ x
由兄、姊扶养的弟、妹成年后,有负担能力的,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、姊有扶养的义务。 Z* u: s) E l, ?6 L3 Q0 t! M
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,并征得老年人同意。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。
; @# A% E- F6 n' v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
5 B9 i8 V9 l( t( A" L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。4 Q+ [' A1 ?. o
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,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。5 S! h B, y. _) s3 O) x
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,有接受赠予的权利。
, k% y- y# `0 t( C* g ?3 S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,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。' e8 K; V' X8 P5 Y O! C5 i
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。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,不得无故拖欠,不得挪用。8 [9 G. ]* n7 ~8 u
国家根据经济发展、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。- v7 V. r" L6 C) G2 R
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,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、山林、水面、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,收益供老年人养老。 J$ v2 U9 |* x# m
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。# X% K! m9 B" y1 D5 f$ u
农村的老年人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,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、保穿、保住、保医、保葬的五保供养,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。0 n0 q% s# C% Q+ {3 k e
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。1 w7 h8 d$ u2 I8 D- X
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,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。/ P) c& i" t% v0 R# \ x; o
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,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。( O9 k: t" B4 U
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。' v8 }! j5 U" M; z1 `" S* z% m
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,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,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,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。
7 t$ M' g, ^: X. c+ K" W& k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,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,予以优先。有条件的地方,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,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。
2 g" e% J4 l4 @& x1 Z- s/ s* g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。
& a# X6 ^* m( z) P: Z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,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,提高老年病的预防、治疗、科研水平。
- c! @4 U7 y5 E4 V# z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,普及老年保健知识,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。
5 p+ d2 _/ n x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、调整或者出售住房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。
3 X8 c4 {0 b5 t4 k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、居民区和住宅,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,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。
! O- |$ O, V0 n+ m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。
* S7 Y2 K- ?7 | m- Q2 t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,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。7 |4 g: I% x' V" d! _* _
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,统一规划。! h1 [5 ^* z# t; b( B
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,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、体育、娱乐活动,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。' Z7 C! P; t! v( c
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、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、敬老院、老年公寓、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。6 E' x3 p9 x, w& n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,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,兴办老年福利设施。% f e. r1 X2 F( m: u/ N
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、生产、经营老年生活用品,适应老年人的需要。
0 [4 _" c8 r- Y! t. x+ b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,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、文化体育活动、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。/ y. W* q: u9 w; r1 q2 e
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,提倡邻里间关心、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。
w/ U3 J6 ]' c2 _& N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。
6 P z$ Y! i! `: `' J' }( R$ K m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,可以在参观、游览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,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。: @) }9 Z. j* @& x' U
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。
0 u8 F' W1 m* y, Q: N 第三十八条 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,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,为老年人服务。# O7 c+ U9 { |: I1 X
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,可以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;需要获得律师帮助,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,可以获得法律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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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]" ~, V: x: ^9 |3 B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、珍惜老年人的知识、技能和革命、建设经验,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,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。
, j1 J, @+ z% ], ?# V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。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,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,从事下列活动:, ~3 R- r6 H% x& A* b Y" k! Y
(一)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、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;
% Y& w5 r8 ^. u (二)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;% c* j0 T! X) S2 {: X' F
(三)提供咨询服务;
0 k- ~4 S" E. W+ s (四)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;' K! E' L1 g. S t5 V
(五)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;
5 a& I8 A$ R8 H (六)兴办社会公益事业;
) E" |" p5 p$ H- [! w (七)参与维护社会治安、协助调解民间纠纷;7 \& Z6 D/ c- w+ e8 ?
(八)参加其他社会活动。
, g0 g5 r& I* [& A' }7 i H' }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。3 ], W% j) J1 e2 {
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- c) j1 d( G& i, [, l0 Y
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,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、控告和检举,应当依法及时受理,不得推诿、拖延。
. a; z9 J& E) r) e0 D3 b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,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。' s: S4 E3 C3 N3 b% D
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,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,或者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' X3 {) X+ V( T$ V, H6 e `8 g# ?: C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、扶养或者住房、财产发生纠纷,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9 d( Y7 c \4 L5 i& W. w- `
调解前款纠纷时,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。
9 Y' v+ u5 P( z% O; k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,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。6 ], }. F; O6 R& ]4 R
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、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,情节较轻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4 |( C1 ]& v0 @* s8 @
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、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、扶养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' g" K/ }7 g2 {1 I3 Q7 J9 q% S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勒索、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,情节较轻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0 |/ y5 X: ^& C* Z' x: m: k, A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,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,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,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。# U+ [2 D1 e$ h
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% i& @5 G+ S" b | T) m! 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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