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流社工网

 找回密码
 注册会员
查看: 5089|回复: 2

[社会政策]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

[复制链接]
发表于 2010-4-27 15:4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
" s: k% \  ^( o
0 {3 t9 f8 b$ o" P
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
. Z/ R2 F0 ^$ S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4 I9 g5 L& K/ x# i: D+ O
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
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,发展老年事业,弘扬中华民族敬老、养老的美德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1 y; X6 V3 R& P* w8 m$ M$ b5 K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。# K/ g) K8 D0 ~. n7 `% }& ]! Q( A
 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,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,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、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,实现老有所养、老有所医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。6 a8 }, _- X" \6 t
 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。
8 k) |0 \# s  J# V# Q) B* A, s4 R 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,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。9 W2 E8 j6 }8 x# ]- X5 I' S
  禁止歧视、侮辱、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。! H* ]: M3 [9 J
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,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,使老年事业与经济、社会协调发展。
5 t. y2 e8 o: b. C& o  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,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,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* [' N1 ]( R- b% |
 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3 c& p' F/ F  J6 ?6 y0 Y  M
  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。
' M1 X4 [* ^# m2 I  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,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,为老年人服务。
" a* A  a$ ]. [( E- k: _% b5 U% J) m, m 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,树立尊重、关心、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。
. r3 Z* h% b6 M2 g  青少年组织、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。
, R$ [, |/ ^$ f. D3 Q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。
( L# R1 K9 Q6 D8 Y% v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、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。
* E% D! [" g- B1 c# `" N7 y0 w 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,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。4 Y& c4 V2 j  j/ A; Q' w
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
 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,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。# Q- m/ s5 `5 ?& z  d3 ]& }6 u- W, X7 B
 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. Z  K3 T# [% M# Z
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! e% q, X- H; c. x7 o
 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
$ w# v: Q$ Z4 E; m1 h5 ^2 J0 q( L 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。6 J6 r( g! F+ R4 j% b
 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,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。
( Y/ O4 W4 u' M  h" ~ 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。4 F, t+ v* V& [& a# f
 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,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。9 V3 Z) {& o: f9 M" M  V
 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,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,收益归老年人所有。
6 A0 k! ]- |5 w+ U- ]& U+ _7 b  b- H8 @6 @ 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2 L* m7 c1 N* k5 W0 B; E( a( F& |4 ~
 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
% W! V. z3 F% N5 R; B- S3 B* R3 s 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。
& w, t- ]7 h& U. O 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
' X5 Z  \" \+ y2 G5 }" o* [, F5 X5 j  由兄、姊扶养的弟、妹成年后,有负担能力的,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、姊有扶养的义务。
& y( ^( [, s( K) u/ R 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,并征得老年人同意。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。
5 S  d" f9 A5 e: K9 T+ \; \ 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
3 J. [- s+ h" A* i 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。
% w& v3 J% K9 g8 ^ 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,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。$ T7 v& L. K$ B4 ~
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,有接受赠予的权利。
. R+ }1 X* F) R7 |# Y
第三章 社会保障
 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,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。' r9 }& H$ H2 G( k: V! N! s6 ?
 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。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,不得无故拖欠,不得挪用。) _& Q. y  U6 S" f: s2 r9 Q
 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、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。( {; Z, m  l- g% n# v: H1 j
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,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、山林、水面、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,收益供老年人养老。
" G2 U; \" ~7 M1 ?/ M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。' O1 x9 a1 _3 l3 f& p4 R
  农村的老年人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,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、保穿、保住、保医、保葬的五保供养,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。
4 B" @" Y: B  t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。8 a* m: Z$ w5 V+ \3 g: d
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,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。4 E) Z! J8 A0 H' y0 x  K) Q7 P
 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,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。  o# K+ c) T( w3 s) ], F1 L. r: ?
 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。6 V5 O% {* \  `- F9 ]
 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,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,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,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。
7 @# N; W! {* ?- u4 D1 j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,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,予以优先。有条件的地方,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,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。
0 Y( h$ R; }2 g$ B2 c, B% { 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。
+ n) M- v, N0 B4 W3 w3 n% { 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,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,提高老年病的预防、治疗、科研水平。/ ?3 b7 {1 }; Y9 _% Z0 L" H7 y
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,普及老年保健知识,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。
/ k0 g: V2 ?2 P 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、调整或者出售住房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。: b9 c/ h- C# E  r* z; r5 a5 D7 i
 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、居民区和住宅,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,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。
8 j9 K5 ]/ D6 ~5 o1 `" \; ]6 x" a7 C 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。
9 ?* T( q: Y* b7 s$ A2 z 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,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。
' N9 v4 p$ h* s1 A. t# { 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,统一规划。
" @" ^2 Z2 {' i1 _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,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、体育、娱乐活动,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。
5 @5 Q+ c* B; a. @2 w4 W' h 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、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、敬老院、老年公寓、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。! D( K* {+ C, L7 A4 ]6 k
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,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,兴办老年福利设施。
, V" p8 m: X; s+ z; [& V. t: u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、生产、经营老年生活用品,适应老年人的需要。 
1 A0 f- y+ U+ L5 A/ O  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,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、文化体育活动、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。* J1 y2 O" u! Y# h6 b* J
 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,提倡邻里间关心、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。
  m6 w/ @7 i4 N' h2 `8 X$ e0 H0 H 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。% I. N  s" [5 s$ n1 q
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,可以在参观、游览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,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。! }& }1 ^& C2 i/ k# d, D- d
 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。
$ b0 _" x" V* \- b) r9 i  第三十八条 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,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,为老年人服务。
  L' h* A9 W8 C& q. n# P 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,可以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;需要获得律师帮助,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,可以获得法律援助。
) B( n) ^4 L5 a: a- E8 v
4 R, \( X3 s/ ~3 u; p& g
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
 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、珍惜老年人的知识、技能和革命、建设经验,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,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。( E( z& ?  ~# A, ?
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。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,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,从事下列活动:
  N- A9 H" X) U' }* t. F: t2 q/ ^  (一)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、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;
- Z& `! H" X9 o/ B# C) F! h! L  (二)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;4 g' f- Z4 p  p6 Y# e2 w: x9 y
  (三)提供咨询服务;! X% `0 y4 \( m
  (四)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;
% G# A4 S: L+ w+ F" z  (五)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;' |$ x2 S8 P7 D- a
  (六)兴办社会公益事业;
& _$ n/ m5 j" N! B4 [4 y  (七)参与维护社会治安、协助调解民间纠纷;$ ^& C( T( {" \0 o" q
  (八)参加其他社会活动。' C, H3 Q) M5 g! n6 Z# [  b
 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。
: Y$ q* e  k$ _; w( }( E
第五章 法律责任
 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4 x, |+ B) O3 P" M: T. F5 ~+ b
 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,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、控告和检举,应当依法及时受理,不得推诿、拖延。, b' k8 ]$ g. \: W1 \8 ~: q+ A
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,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。3 T; ^: v3 T0 ^- t) j4 ~! R, X2 v4 r3 P
 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,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,或者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& g: d: N- Z9 Q8 o! O3 d 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、扶养或者住房、财产发生纠纷,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: F9 y9 O2 i  z6 s$ Q  [  调解前款纠纷时,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。
2 w5 |: [. y! {3 N 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,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。3 |+ Q! l& L! ]( e% ], z* P, k( i
 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、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,情节较轻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' a& w* i7 w  |& k/ z" s# ^ 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、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、扶养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5 ]+ g8 |# n% E6 [3 m7 e 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勒索、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,情节较轻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/ `, m2 {8 I' c. C/ V
第六章 附 则
 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,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,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,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。
. d2 N6 X% b3 }0 [& n 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1 c! _5 q  d; y8 F- |' ^$ z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10-4-27 22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~~~# o! K" N2 T3 Y0 q$ M: R4 ^8 L
老吾老以及人之老~~
回复 支持 反对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10-9-23 21:05 | 显示全部楼层
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~~~* c- P1 ^/ s- C0 V' p) f, z& G- ?
老吾老以及人之老~~ 2 P3 ?8 ~& g, d8 v
尊重他人成果,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:清流社工网(http://www.qingl.net/)。详细出处请参考:http://www.qingl.net/viewthread. ... 6amp%3Btypeid%3D184
回复 支持 反对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注册会员

本版积分规则

QQ|李越老师直播间|清流社工网 ( 苏ICP备19044186号-1 )

GMT+8, 2025-10-20 19:24 , Processed in 0.055591 second(s), 9 queries , File On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Copyright © 2001-2023, Tencent Cloud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